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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发布人:水利部       文章来源:水利部网站       发布时间:2020年5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我部决定开展2020年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甲级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审批范围

  本次审批范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包括首次申请(含增加甲级资质类别)和延续申请。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甲级资质。申请延续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如不同类别的资质取得时间为不同年度,可对未到期的类别一并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可在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申报系统下载)。

  2.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的履历情况一览表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公告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4.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5.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上述材料需按不同专业类别分别报送纸质材料,装订成册。

  (二)申请延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可在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申报系统下载)。

  2.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3.技术负责人履历情况一览表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申报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4.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上述材料需按不同专业类别分别报送纸质材料,装订成册。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申请。申请单位可通过水利部官方网站(http://www.mwr.gov.cn/)服务栏目于2020年8月3日前进行网上预受理,通过预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纸质材料现场递交或邮寄(建议优先采用邮寄方式)至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逾期不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http://xypt.mwr.gov.cn/)进行信用信息填报。

  (二)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信息相一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中所列参数需与《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所列参数相对应。参数引用的标准和规范,需先采用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无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可采用国家标准和规范或其他行业标准和规范。

  (四)领取资质证书时,除申请延续的单位需提交原甲级证书外,还需提供质量检测人员职称原件、劳动合同与社保原件,以备核验。

  (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通过预受理并按时提交纸质材料的检测单位,在受理期间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五、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

  联 系 人:马涛  皮进

  联系电话:010-63202170  63202229

  传    真: 010-63202571

  (二)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平台技术支撑)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作者:    责编: 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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