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通知通告
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
发布人:slb       文章来源:水利部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7日

水利部公告【2018】4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我部决定开展2018年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甲级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审批范围

  本次甲级检测单位资质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包括首次申请(含增加甲级资质类别)和申请延续甲级资质。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甲级资质。申请延续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如不同类别的资质取得时间为不同年度,可对尚未到期的类别一并申请延续。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首次申请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申报系统中下载)。

  2.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

  6.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7.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请延续甲级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水利部行政审批在线申报系统中下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

  6.近3年内承担的质量检测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检测工程等级证明材料及代表性检测成果)。

  上述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件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官方网站(http://www.mwr.gov.cn/)服务栏目于2018年7月2日前进行网上预受理,通过预受理后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前将纸质材料现场递交或邮寄到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逾期不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需在2018年6月10日前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http://xypt.mwr.gov.cn/)进行信用信息填报。

  (二)申请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的信息相一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中所列参数应与《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18]第3号)所列参数相对应。针对参数引用的标准和规范,有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的,采用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无水利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可采用国家标准和规范或其他行业标准和规范。

  (四)领取资质证书时,除申请延续的需提交原证书外,各单位还需提供检测员资格证书原件或职称证书原件、劳动合同与社保原件,以备核验。

  (五)申请资质延续未通过的单位,再次申报时视同资质延续。

  五、联系方式

  (一)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

  邮政编码:100053

  (二)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 系 人:陈何铠  周瑞璟

  联系电话:010-63202716  63203780

  传    真: 010-63202685

  电子邮箱:zxzl@mwr.gov.cn

作者:    责编: 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