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水利(水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水利工程招标中,一律不要求投标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和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最高检《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和《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执行。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查询应以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代理机构查询为主,以要求单位和个人查询为辅。
三、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的重要依据。
四、取消省外企业入滇登记。一律不要求投标人提供《云南省水利工程从业单位备案证》作为进入云南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招标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可登录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查询人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若要求投标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查询结果应包括市场主体单位的基本信息、人员资历、能力状况、代表业绩等信息。
五、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或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不符的,其主要人员资历、代表业绩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予认定。
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七、畅通投诉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投标人的投诉及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对市场失信行为处理决定要及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
八、云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其他官方网站公布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在限制市场准入期内,不得参加云南省水利工程投标。
九、此前执行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相冲突,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18年3月8日